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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业工作职责

设置字体大小:【 】 【打印】 【页面调色版  发布时间:2013-10-08


  (一)贯彻执行中央、省、市有关森林生态环境建设、森林资源保护、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,拟订地方性林业法规和行政规章并监督实施。

  (二)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实施工作。拟订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、中长期规划并组织、监督、实施。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。组织、指导、监督、管理、实施天保工程、退耕还林、核桃产业等林业重点工程建设。

  (三)组织、协调、指导、监督、实施全县造林绿化工作。制定全县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,拟订相关县级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。组织指导实施各类公益林、商品林的培育,组织、指导全县林木种苗、花卉的培育和管理。组织指导实施植树造林、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。组织、指导、监督、实施全民义务植树、造林绿化工作。组织指导全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。组织指导全县林业综合开发和低产林改造。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。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。[1]

  (四)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。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资源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、湿地和荒漠化的调查、动态监测和评估,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。组织编制、审核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检查执行;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;监督木材凭证采伐、运输和市场管理及林业行政处罚等林政管理工作;依据《森林法》及有关法规,负责林地、林权,并依法对县批准的征占用林地进行初审;负责全县林业行政案件复议工作;组织实施林权登记、发证工作;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。

  (五)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。依法组织、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、栖息地恢复发展、疫源疫病监测。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、驯养繁殖或培植、经营利用,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。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、省保护的野生动物、珍稀树种、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审核申报工作。

  (六)组织、协调、指导和监督全县湿地保护工作。拟订全县性、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,拟订湿地保护的有关县级标准和规定。组织实施建立全县湿地保护区、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。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,组织、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。

  (七)负责自然保护区、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。在国家、省自然保护区(小区)区划、规划原则的指导下,依法指导森林、湿地、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。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、转基因生物安全、植物新品种保护。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。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。承担进入县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开展教学科研、进入县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旅游审批的职责。

  (八)承担推进林业改革,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。拟订集体林权制度、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。拟订农村林业发展、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。指导、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,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栽。

  (九)贯彻落实林业产业建设方针、政策、实施规划,制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。指导、协调林业产业发展、林农致富;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、湿地、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;突出抓好核桃产业、生态旅游和森林经营。

  (十)指导、协调、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,发布森林火灾信息;组织、协调、指导森林公安局和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;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;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,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;组织指导监督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;组织指导全县森林病虫害防治、检疫工作。

  (十一)参与拟订林业及生态建设的财政、金融、价格、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,组织、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。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,提出县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,管理监督县级林业基金和对全县林业资金进行稽查,管理县级林业国有资产,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、县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。按县政府规定权限,审批、核准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。编制林业及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。

  (十二)组织指导林业及生态建设的科技、教育、外事和引进、利用外资工作;指导全县林业队伍的建设;指导国有林场(苗圃)、林科所、木材检查站、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。

  (十三)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。指导全县林业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、政治思想工作、离退休人员和遗属管理工作。负责全县林业系统干部职工的劳动人事、社会保险工作。

  (十四)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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